摘要
2006年10月,某省决定对某大型公益设备进行政府采购,并对该项目实行了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结束后,省政府采购中心发出了中标公告并于7个工作日后向中标候选人发布了中标通知书。但此时,某未中标供应商却在中标公告发出后第9日向政府采购中心提出书面质疑。质疑包含两个部分:第一,某个非中标的投标人投标的产品与招标文件要求有差距。第二,认为某些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市场正常投标价格。针对以上质疑采购中心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该供应商的质疑超出了提出质疑的法定时间,采购中心完全可以不予受理。另一种意见认为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明确,加之许多供应商不能正确对待质疑,如果质疑得不到妥善处理,将给正常的政府采购活动带来影响。所以应认真对待该供应商的质疑内容看其质疑理由是否合法而正当。
出处
《中国政府采购》
2008年第7期72-73,共2页
China Government Procur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