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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捎钱谎称被盗 占为己有构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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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 广西凌云县某村村民张某和王某是邻居,同在北京打工。2007年春节前,王某要回家过年。张某便将打工挣来的1.2万元钱交给王某,让其捎回家交给自己的妻子,王某表示同意。王某拿到钱后产生了占为己有的念头。回家后,王某给张某打电话,谎称回家时在火车上所带现金全部被盗。张某表示让王某赔偿4000元钱了事。王某拿出4000元钱交给张某的妻子,余下的8000元钱全部占为已有。
作者 杨彩方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08年第13期33-3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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