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了老总的重视之后,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更需要中级、高级管理人员的实际参与和全力推动。这里所指的中级、高级管理人员,一般是指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各部门经理、分公司经理等企业的高级、中级管理人员(以下均称为管理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中,起承上启下的沟通作用,起监督指导的推动作用。根据工作性质和范围,大体而言管理人员可以分为法务管理人员与非法务管理人员。
出处
《法庭内外》
2008年第7期52-54,共3页
Inside & Outside of Cou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