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比利时,慈善机构被划归到“非营利机构”的管理范畴,而“非营利机构”又分为两类:一类是允许开展一定经营性业务,这些业务也可以产生一定的盈余,但不能作为利润分发,只能用于进一步开展公益活动或组织的继续发展,这类机构包括医院、私立学校和体育俱乐部等;另一类则是传统意义上的慈善机构,一切经费依靠社会各界的捐赠。为鼓励个人与企业的捐赠行为,比利时政府详细制定了税收优惠激励政策。
出处
《商业会计(上半月)》
2008年第14期F0002-F0002,共1页
Commercial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