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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08年2月18日第519号国务院令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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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第十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8年第7期18-18,共1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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