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和社会学理论看来,法律文化是一定社会条件共同作用的产物,具有历史延续性、精神启迪性、多元兼容性和认同的规约性等特征。就法律文化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来看,法律文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和手段,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则是激发法律文化建设活力的重要源泉;法律文化现代化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应体现其阶段历史的前瞻性和预测性。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2008年第7期86-90,共5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金
浙江省法学会重点课题(07NC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