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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税总局通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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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出处 《经济管理文摘》 2008年第14期6-6,共1页 Economy and Management Dig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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