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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拍摄损毁名城古迹将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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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发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出处 《时事报告》 2008年第7期6-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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