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票据制度中两大支柱的票据善意取得制度和人的抗辩限制制度,都是为了保护票据交易安全、保护善意取得者的利益而特别设计的制度。但是,不管是善意取得的成立要件也好,还是想获得人的抗辩限制的恩惠也好,都必须以票据受让人支付对价为前提。我国《票据法》第10条第2款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受让人无对价获取票据的,应当视为恶意取得。无对价抗辩与恶意抗辩可同置于我国《票据法》第13条但书之中予以规定。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7期103-110,共8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