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现代调解机制不能完全融入当代法律体系并发挥自己的作用。与诉讼相比,大多数中国人认为调解在现在的中国是一种无效或效力甚微的方式。因此,中国很有必要更体系化地重新引入调解这一机制。其中的关键就是使调解延伸至诉讼程序。理论和区域实践证明,在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中整合调解机制和诉讼机制是可能的、必要的,并且这种整合将会缩小调解和诉讼间的空隙。
出处
《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7期95-97,135,共4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