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上将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分为直接立案侦查权、补充侦查权和机动侦查权三种。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和现行体制的桎梏,检察机关的三种侦查权在实践运用中存在诸多问题。为了更好地行使法律监督权,应当立足我国国情,从完善立法规定,辅以相关的保障制度,加强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等几个方面来补正,以期更好地指导检察实践。
出处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
2008年第3期72-73,共2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Leshan Municipal Committee of C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