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遗嘱自由是世界各国继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纵观各国继承法立法,都对遗嘱自由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古罗马所制定的特留份制度因体现了衡平艺术而著称,成为遗嘱继承立法的典范而为各国效仿。我国由于继承立法相对较为落后,对遗嘱自由的限制仅限于对胎儿和"双缺乏人"继承权利的保护上,即所谓必留份制度,并且由于规定的模糊性而在司法操作上不易裁决,而对其他法定继承人权益则缺乏足够的保护。笔者认为,应在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特留份制度的立法经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特留份制度。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7期76-77,68,共3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