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野生动物的归属做出了明确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但是这一条款对客体界定不清晰,并且在典型私法性质的《物权法》中作此规定有些不妥,在适用中也会出现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的权利归属、野生动物国家所有权行使中的所有权虚置以及对野生动物自由流转和实现价值的限制等问题。这些都不利于野生动物的保护和利用。因此,不宜在《物权法》中规定野生动物属于国家所有,且建议构建野生动物的所有权的新模式,将野生动物所有权分予国家、集体和个人。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7期80-82,共3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