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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触电人身伤害定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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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19世纪以来,高度危险作业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迅速发展及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而兴起。电力给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带来高效、便捷的同时,也由于高度危险本身,给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潜在危险性。如何处理这类高度危险作业造成的损失,是继续沿用过去的过错责任原则,由受害人证明加害人的过错而获得赔偿,还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获得赔偿?无过错责任是否适用过失相抵制度?
作者 章俊锋
出处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 2008年第7期71-73,共3页 China Power Enterprise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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