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严格责任备受航空风险损害赔偿的青睐时,"过失"并没有被彻底抛弃。无论是在《华沙公约》还是《蒙特利尔公约》中,"过失"仍有牢固的地位。在航空人身侵权损害赔偿中,侵权人"过失"存在的法理基础即是其对相关人员所负有的安全注意义务。实践中发生的"劫机事件"、"经济舱综合征"和"飞机的疲劳损害"都应视为航空承运人的过失责任。对于"过失"的界定,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判例确立了"违法视为过失"、"事实自证规则"、"成本-效益原则"和"信赖原则"等判断标准。这对于我国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4期54-60,共7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资助项目(06SFB2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