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将条约问题纳入宪法是各国的普遍做法,也是实现宪政与法治的需要。条约的法律效力、条约在国内法体系中的地位等是国内法问题,不是国际法问题。宪法应根据条约的性质及其本身的规定确立条约法律效力的获得方式以及条约的实施方式,同时采并入与转化的方式赋予条约以国内法的效力,没有必要拘泥于一元论或二元论。我国目前迫切需要将条约问题纳入宪法。宪法应根据我国政治和法律制度的特点以及有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不同种类的条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相应地位。当条约与国内法处于同一位阶时,条约可以优先适用。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4期97-103,共7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