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直以来,由于托运人制度的衍生性,使得国际货物贸易FOB条件下卖方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时常面临诉权、物货控制权的丧失以及无法收汇等风险。对卖方风险的法律调控,其出路在于托运人制度的完善。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推出的《UNCITRAL运输法(草案)》在创设"单证托运人"、确立托运人制度体系的基础上对FOB条件下卖方风险的法律调控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中国作为一个货物出口大国和航运大国,应就如何从法律上调控FOB条件下卖方风险、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出合理的选择。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4期104-113,共10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