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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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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批准2007年8月16日由国家主席胡锦涛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比什凯克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08年第5期535-538,共4页 Gazette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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