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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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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保障、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厅(局)、总工会:为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和流动人口的监管。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研究决定,于2008年6月15至7月15日,以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城乡结合部和乡村企业,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08年第7期21-23,共3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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