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违法者应为全部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这起“合格白酒”案该怎样处理》一文,介绍了某窝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且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生产白酒的行为。笔者认为,本案中的行政相对人王某实施了数个违法行为,违反了数个法律规范,而处理此类案件则应遵守一个原则——违法者应为自己的全部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出处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08年第7期26-27,共2页 China Quality Supervision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