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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饲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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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概述] 二○○二年十二月三日,某县农林局执法人员在本市某镇例行检查过程中,发现该镇某村八组李某开设的饲料经营部经营的饲料未取得批准文号,执法人员在报领导批准后立案,并立即开展案情调查。经过多方调查取证,证实当事人李某自二○○二年十月份开始经营以“李字猪宝”为商品名的乳猪料和仔猪料,该饲料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
出处 《江苏农村经济(品牌农资)》 2008年第7期37-3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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