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条为了保障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客观与公正,规范消防验收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新建、改建、扩建和建筑内部装修等建筑工程竣工后实施的消防验收。消防验收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实施,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等单位予以配合。第三条消防验收应当按照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并如实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见附件1,表中未涵盖的其他灭火设施,依据此表格式自行续表)。第四条消防验收的资料审查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出处
《中国西部科技》
2008年第19期89-96,共8页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West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