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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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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名称是市场主体的识别性标示,是一兼具人格权与财产权的权利,属无形财产,企业名称中的商号应明确作为知识产权予以保护。1991年《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没有规定企业名称与在先商标权相同或近似如何处理,从而引发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诸多权利冲突。随着立法进步,对该权利冲突处理之方式也日益完善。
作者 石峰 虞一晨
机构地区 上海大学法学院
出处 《商场现代化》 北大核心 2008年第21期286-287,共2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曹中强主编.中国商标报告.中信出版社,2003年5月第一版
  • 2朱妙春著.商标及专利纠纷案代理纪实.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5月第一版
  • 3人民法院报.2008年2月18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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