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通过《田纳西流域管理局法》设立田纳西流域管理局,在该流域开发与治理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我国太湖流域管理立法可加以借鉴。在立法主体上,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立法是最好的选择,这是权力来源正当性和法律保留原则的必然要求。在立法程序上,应当实行公开和公众参与甚至举行听证。该流域管理机构最好是一个行政性公司,并具有广泛的、足够的权力和权利,拥有太湖流域的相关产权,以便取得与太湖治理相适应的足够能力。
出处
《人民长江》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3期101-104,共4页
Yangtze River
基金
江苏省社科联课题(B07-12)
江南大学人文社科预研项目(208000-5223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