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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政府办公厅(室)的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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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在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条例》规定:“各级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
作者 莫岩
出处 《办公室业务》 2008年第4期9-1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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