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及实现保障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本文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入手,以虚假陈述的损害赔偿为主要研究对象,对虚假陈述的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及实现保障进行了简要剖析。以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为研究对象,明确除发行人以外,发行人的董事、证券承销商、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均应对虚假陈述承担不同程度的赔偿责任。赔偿真正实现,投资者的利益才真正得到了回复,权益才得到了保护。本文仅从制度设计层面提出虚假陈述损害赔偿实现保障的可行性建议。
作者 刘宇
机构地区 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处 《商场现代化》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9期274-275,共2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胡基.“证券法之虚假陈述制度研究”载于《民商法论丛》(1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65页
  • 2曹凤歧等.《证券投资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二版第148-150页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