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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不宜判断逮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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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保障人大代表能够依法履行职责,《代表法》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代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代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代会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由此可见,云浮市检察院在未得到百色市人大常委会许可的情况下。不能对梁广镇代表采取强制措施。
作者 徐景龙
出处 《江淮法治》 2008年第15期51-5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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