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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法律地位界定与受教育者基本权利的司法保护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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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法规将高校定位于事业单位,位居公私法间,地位模糊,致使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难得司法保护。借鉴两大法系行政法理论与实践,将高校界定为"公务法人",与受教育者间关系为"新特别权力关系",既能维护高校对受教育者的管理与命令权,又可使"广为关切"的大学生受教育权等重要宪法权利得以司法救济。
作者 常秀鹏
出处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4期79-83,共5页 Journal of China Youth College for Political Sciences
  • 相关文献

二级参考文献4

  • 1张俊宗.现代大学制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 2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4):141-141.
  • 3[英]丹宁勋爵 杨百揆 刘庸安 丁健译.法律的训诫[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 4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

共引文献93

同被引文献47

引证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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