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以往创业资本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当原有制度已形成相对完备的体系,适应环境的改变,需要向更新、更理想体系变迁时,应逐渐加大诱致性制度变迁方式的采用,以此来培育出一种能够"自律"的制度体系。强制性制度变迁向诱致性制度变迁的转化,政府的功能应该定位于培养新制度需求的"第一行动集团",充分发挥税收鼓励政策对创业投资企业和投资者的双重激励作用,设立创业资本引导基金并培育创业文化。
出处
《科技管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8期20-24,共5页
Science and Technology Management Research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04CJL018)
江苏省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04SJD79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