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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消防法律文书难逃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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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通过这一行为而侵犯社会公共管理秩序,该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根据我国《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者 日斤
出处 《广东安全生产》 2008年第16期17-17,共1页 Guangdong Occupational Saf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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