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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 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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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已于2008年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7日起施行。
机构地区 最高人民检察院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2008年第4期8-8,共1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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