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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不法行为犯罪化之否定——以刑法谦抑性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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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机关不法行为是客观存在的,虽然部分不法行为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但将其犯罪化与刑法谦抑性不符。司法实践中认定这机关犯罪的案件极少发生,即使宣布机关有罪,司法效果也是弊大于利。因此,笔者建议将刑法第30条"机关"一词除去。
作者 张西俊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法学院
出处 《理论界》 2008年第8期77-78,共2页 Theory Horiz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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