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量刑情节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不是法院对被告人量刑的法定情节,而只是法官行使自由载量权时的一个酌定情节。这种状况不利于刑罚目的的充分实现,不利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和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容易造成对被害人第二次伤害,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和谐社会建设,客观上也为法官自由载量权的滥用提供了空间。笔者认为,应当将刑事赔偿作为法定量刑情节。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5期59-60,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