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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公证文书的司法审查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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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证被法律赋予较强的证据效力,但其公信力当前却不断受到挑战。《公证法》在很多情况下涉及对公证文书的审查。因此,对于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有进行形式审查的必要,但要求公证机构或公证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却是错误的,同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也不可以公证机构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机构地区 聊城大学法学院
出处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4期51-53,共3页 Journal of Taiyuan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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