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法治国家中,宏观调控行为应予以法治化。法的可诉性是法所必备的基本属性,法理学上的可诉性理论对宏观调控领域中的纠纷寻求司法解决途径,产生了积极影响。宏观调控行为是否可诉之所以存在争议,原因在于经济法所追求的法益目标:社会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及其对宏观调控行为可诉性的影响。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问题是解决经济法可诉性的一个关键和难点。包括宏观调控法在内的经济法具有现代法的基本特征,只有强调宏观调控行为具有可诉性,才能凸现经济法的可诉性。
出处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4期60-62,共3页
Journal of Taiyuan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