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袁某与谭某(女)经人介绍认识,结婚后,袁莱发现妻子谭某与其原来的恋人魏某仍有来往,关系暧昧。后袁某与谭某的儿子出世,随着儿子的长大,袁某觉得他越来越不像自己,心里相当郁闷。由于袁某生性懦弱,最终选择了逃避。袁某以外出打工为由离开家里,不久即与家里失去联系。在袁某下落不明两年多后,谭某向法院申请宣告袁某失踪。法院依法作出了袁某失踪的宣告。但在担任袁某的财产管理人问题上,谭一某与婆婆发生了争议。经查,谭某在袁某外出后,经常住在魏某家,并不时将家里的一些物品搬到魏某家供两人使用。请问,袁莱的财产应由谁代管?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08年第14期68-68,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