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行的出口退税制度,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经历了多次调整。1994年税制改革后,按照退税规定,17%的增值税应该全部退掉。1995年我国第一次出现了出口欠退税现象,对此,国务院从1995年7月1日起调低出口退税率:农产品和煤炭出口退税率为3%、农业加工品和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为10%、适用17%增值税税率的货物则为14%。1996年,将以上三种退税率再次下调,分别为3%、6%、9%,平均降至8.29%。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1998年我国出口仅增长0.5个百分点。
出处
《中国财政》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3期72-72,共1页
China State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