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侵犯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中,经常被用到的最终救济手段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等。在上述救济手段中,与我们前两期探讨的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相比较而言,实务界和学术界对于法院有关赔偿损失这一司法救济手段的适用,诟病最甚;很多对于案件定性不持异议的当事人也对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表示不满;而主持裁判的法官们对于这一部分的审理与判决也是甚感为难。但另一方面,从法律科学本身的角度进行审视,这种对于双方当事人实际经济利益影响最大的救济方式,
出处
《中国版权》
CSSCI
2008年第4期42-45,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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