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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准股份合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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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卫生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乡镇卫生院实行股份制改造,取得了明显的成效。鉴于我国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与盈利性质的企业有明显的区别,笔者认为医疗机构实行的股份制称之为“准股份合作制(或称责任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责任制等)”为宜,以减少社会和群众不必要的误解,顺利地推行股份制改造,进一步发展卫生事业。
作者 张美能
机构地区 福建省卫生厅
出处 《中国卫生经济》 北大核心 1997年第11期49-50,共2页 Chinese Health Econom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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