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些西方学者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视角出发,对"社会"范畴界定有唯名论和唯实论两种观点,唯名论和唯实论两种观点从局部上都包含着某些合理的因素,然而这两种理论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马克思从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考察"社会"范畴,在广义层面上超越费尔巴哈的类——社会概念,揭示了社会是一个系统,在狭义层面上超越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认为社会高于国家、决定国家。马克思对"社会"范畴作出了迄今为止最为科学、合理的阐释,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的历史时期,对"社会"范畴的正确理解,不仅应重视西方学者社会范畴的启迪作用,更应以马克思"社会"范畴理论为指导。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2008年第8期31-34,共4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