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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权的民法保护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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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民法的功能和信用的价值,民法无疑要对信用进行调整,民法调整信用应该从规范市场经济的整体和全局出发,从三个层次对信用进行调整:一是确立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二是建立以私权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体系,三是通过构建信用权鼓励受信人支配、利用、维护自己的信用。
作者 任丹丽
机构地区 东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2008年第8期135-139,共5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华中科技大学985工程二期"科技发展与人文精神"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研究项目"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法律环境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98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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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4

二级参考文献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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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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