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民法的功能和信用的价值,民法无疑要对信用进行调整,民法调整信用应该从规范市场经济的整体和全局出发,从三个层次对信用进行调整:一是确立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二是建立以私权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体系,三是通过构建信用权鼓励受信人支配、利用、维护自己的信用。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2008年第8期135-139,共5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华中科技大学985工程二期"科技发展与人文精神"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研究项目"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法律环境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98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