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保证气瓶的使用安全,避免因瓶阀漏气或钢瓶严重腐蚀造成事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8年3月7日发布了关于气瓶充装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特函[2008]17号)。通知规定:(1)气瓶充装单位应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气瓶必须专用和不得改装使用的规定,设立专人对气瓶逐只进行充装前、后的检查,保证只充装与气瓶钢印标记一致的介质,不得在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后充入液化石油气钢瓶或在焊接气瓶中擅自加入不明化学添加剂;(2)气瓶使用单位使用气瓶前,应对气瓶进行检查,对气瓶钢印标记和盛装气体性质的一致性进行确认。
出处
《煤气与热力》
2008年第8期4-4,共1页
Gas & He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