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最初的“野心”是为那些试图理解世界各国纷繁复杂的司法管理方式的人们提供一种法律程序的类型学。我从人们看待政府结构和政府功能的不同方式所提供的素材出发来建构这种类型学。在这样做的时候,我相信政府结构和政府功能这两种政治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程序规则的生长环境,并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程序制度的基本设计。但是,我同时也希望我对官僚机构的各种组织方式以及人们看待政府角色的不同方式的讨论,有助于提醒人们注意适合于某一程序性权力运作环境的条款被移植到另外一种环境时所可能产生的问题。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08年第3期132-138,共7页
Gradu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