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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地方立法的若干缺陷及其完善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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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国31个省级人民政府均已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这些立法存在诸多缺陷,必须进一步予以完善:一是缺乏完整、统一、合理的审查程序;二是备案审查程序缺乏刚性的期限规定或周期过长;三是审查标准不够完备、不便操作或过于简单;四是有关自行纠正建议和处理决定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五是未妥善处理好与行政复议一并审查制度以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制度的衔接关系。
作者 卢建华
机构地区 湖南省人民政府
出处 《行政论坛》 2008年第4期67-70,共4页 Administrative Tribu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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