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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与陕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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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关于“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的规定,是指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版本的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而不是指以存档合同文本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作者 张进先
机构地区 高级法官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8年第8期26-34,共9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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