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许霆案:刑法司法解释过度化分析的一个视角 被引量:6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霆带着内有175元的工资卡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ATM取款机上取款。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事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取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携款潜逃。2007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有自首和主动退赃情节,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许霆潜逃一年后,于2007年5月被警方抓获。2007年11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案件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院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广州中院于2008年2月22日开庭重审。2008年3月31日,广州中院适用刑法第63条第2款关于"特殊减轻处罚"的规定,以盗窃罪改判许霆有期徒刑五年,追缴所有赃款,并处2万元罚金。2008年4月9日,许霆坚持认为自己的行为只是民事关系上的过失,而不是刑事犯罪,不应该构成盗窃罪,再次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2008年5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许霆的上诉,维持原判,并准备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许霆案本身及其判决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在刑事法学界,许霆案的定性与量刑也引发了广泛的争议。本刊近期收到的有关许霆案的讨论稿件有数十篇之多即为明证。综观学界对于许霆案的讨论,大多局限于本案的定性和量刑等具体问题。事实上,本刊认为,可以把许霆案作为一个典型的标本,对中国的刑事司法做多角度多侧面的深度"发掘"。基于这种考虑,本刊选择了其中的三篇,以飨读者。
作者 吴情树 施琦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2008年第7期15-18,共4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6

同被引文献99

引证文献6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