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营化一般分为组织民营化与任务民营化,具体形式更是多样。民营化前,大部分公共行政部门承担行政给付与行政监管的双重职责;民营化后,则把行政给付任务交给民间,自己仅保留监管责任。民营化后,公私合作或混合行政大量出现,单纯的公法或私法已经无能为力,既要防止公共行政部门与民争利,又要防止通过民营化使行政遁入私法,推卸公共责任,侵害公民权利。除了私法的进入,公法也应该转型,与私法一道回应民营化问题。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8期73-78,共6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公共行政民营化法律问题研究"的阶段成果(项目编号:07CFX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