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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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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四川汶川地震灾害发生后,一些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含纳入增值税辅导期管理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报税和认证,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经研究,现就有关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出处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08年第8期80-80,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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