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制约我国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根本原因之一,是农村义务教育缺乏资金保障。省级教育督导机构有权监督县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并能实现比市县级督导更好的监督效果。200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及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确立了新的农村教育管理体制,省级教育督导机构对县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监督职能也因此做出了相应调整。本文试图针对监督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省级教育督导机构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监督的一些建议。
基金
葛新斌教授主持的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广东省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研究>(课题批准号:06JDXM88001)的部分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