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具有深刻的法理内涵与法理依据。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现代国家责任制度是它产生的前提条件;公民的宪法财产权是它产生的宪法依据;公共负担平等原则则是它产生的直接理论渊源。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是行政补偿制度的一种具体形式,具有公共利益要件、主体要件、客体要件、损害利益要件等四大要件。
出处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7期148-150,共3页
Seeker
基金
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
湘教通[2006]180号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青年基金重点项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之制度研究"(2004)的研究成果